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注册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促进我院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约束范围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在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招募中心注册的全体青年志愿者。
第二章组织构成
第三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包括院青招中心和各二级学院青招中心.
第四条院青招中心是在院团委授权下成立的院学生会部门之一,负责统筹管理全院志愿服务工作以及指导各二级学院青招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组织的章程、考核管理制度、评优评先办法;完善本组织的职能机构以便于活动开展。
第三章志愿者注册
第六条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七条注册条件:
1、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学生;
2、爱党爱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3、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遵守志愿者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八条青年志愿者注册程序:
1、院青招中心每年3月统一下发招募通知,各二级学院青招中心具体实施;
2、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青招中心提出申请,审核后申请人填写《武汉船院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二级学院青招中心备案;
3、二级学院青招中心将申请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汇总成报院青招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4、对于已注册在籍的青年志愿者进行学期注册登记,由院青招中心学期初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章青年志愿者权利及义务
第九条志愿者权利:
1、参加学校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2、对学校各级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或意见;
3、参加所在服务队的各种志愿者培训活动;
4、参加优秀青年志愿者志愿者评选;
5、享有上级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义务:
1、履行公民义务及我院大学生的各项义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
2、遵守我院各项志愿者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在活动和生活中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5、如实向所在志愿者组织及其上级志愿者组织汇报志愿服务情况。
第五章志愿服务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原则: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运作、品牌化开展、阵地化建设、常态化运营。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青招中心可围绕节水节电、美化校园、义务植树、大型活动、咨询服务、科技服务、社区服务、关爱行动、城市文明以及志愿宣传等方面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巩固和发展校内外志愿服务基地。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青招中心开展活动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活动策划交院青招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向学工处、团委递交报告(一式两份),报告内容必须包含活动开展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以及批准人的签字盖章;院青招中心委排工作人员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活动后各组织将活动材料(包括参加活动人员的志愿服务记录表,活动总结,活动照片以及新闻稿)上交院青招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所在二级学院青招中心根据其服务情况填写志愿者服务登记表,并作为活动材料一部分上交院青招中心盖章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五条志愿者参加活动过程中应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名誉,各志愿者组织必须在活动过程对本组织志愿者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志愿者,其所在组织应上报院青招中心对其进行除名:
1、触犯国家法律及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2、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3、志愿服务过程中严重故意损坏我院青年志愿者形象;
4、有其他严重违背青年志愿者服务理念及原则的行为;
第六章表彰与激励办法
第十七条院青招中心每年“五四”期间根据“五四”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考评条例评选出一个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在参加志愿服务时的具体表现评出若干名优秀志愿者。
第十八条根据志愿者注册后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评定相应星级: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到20个小时者,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2、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到40个小时者,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3、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个小时者,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4、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到80个小时者,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5、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个小时者,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九条根据我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条例》,对志愿者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加相应社会实践学分;
第二十条根据我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对志愿者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加相应综合素质得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院团委
2013年3月19日